
一、总的规定
(一)应税销售行为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应税销售行为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二)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二、具体规定
在不同的销售方式下,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有所不同,具体规定如下:
1、销售货物
(1)直接收款方式: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以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2)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3)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4)预收货款方式: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6)视同销售货物: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增值税视同销售的情形包括以下几种:
(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到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2、销售应税劳务
销售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提供劳务并同时收讫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3、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
纳税人在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1)收讫销售款项
指纳税人在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过程中或完成后收到的款项。
(2)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
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若未签订书面合同或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为服务或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三、特殊规定
对于不同类型的应税行为,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有以下特殊规定:
1.进口货物:报关进口的当天。
2.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3.从事金融商品转让: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4.发电、供电企业销售电力产品:电力上网并开具确认单据的当天。
5.建筑服务质押金、保证金: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被工程发包方从应支付的工程款中扣押质押金、保证金,未开具发票的,以纳税人实际收到质押金、保证金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6.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情形:
(1)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2)单位或个人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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